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2011年11月15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中国北京。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通讯会员五类。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出原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特邀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
第四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由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各分会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第四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四十六条 分会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该单位的确定或更改,由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 分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会 徽 |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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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5日经本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